租的房不让住,还要赔1700元
这是咋回事?
□晚报记者 张华 通讯员 卫香香 昊清
本报讯 一商业房三易其“主”,房屋连环租赁引发争议案。承租人将不愿搬走的房客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损失。昨日,二七区法院支持了承租人的诉讼请求,交了房租没房住的房客赔偿承租人1700元。
原告周琼(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介绍,2007年3月8日,其和房主李金明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李金明把桃源南街门面房租给周琼,周琼在租赁期间可转租给他人。
3月21日,周琼把房子转租给冯商,并签订协议,约定冯商在租赁期间,如转租给他人,周琼将对其和第三方拒退押金。协议签订后,冯商又私自将该房屋转租给崔淑珍。
2008年1月,周琼得知崔淑珍占着该房,要求其搬出,被拒绝。
周琼说,由于崔淑珍一直不愿意搬出,他从2007年12月21日至今无法使用租赁房屋,遂状告崔淑珍侵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9000元。被告崔淑珍认为,自己曾向周琼交过房租,冯商转租周琼是知道的,不构成侵权;房租已交给冯商,自己不欠房租。
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崔淑珍与冯商存在租赁关系,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崔淑珍占有周琼承租的房屋并拒不搬出的行为,侵犯了周琼的合法权益,故崔淑珍应搬出该商业房。因崔淑珍的侵权行为给周琼造成的损失1700元,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