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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4版: 郑州时政 上一版3  4下一版
刘胡垌村在建的小产权房被没收
西郊将现“彩虹”景观大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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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胡垌村在建的小产权房被没收
这个处理结果说明:小产权房要么拆除要么没收,目前尚无第三条路可走
专家认为:完善乡镇土地总规划有望规范集体土地

这个处理结果说明:小产权房要么拆除要么没收,目前尚无第三条路可走

专家认为:完善乡镇土地总规划有望规范集体土地

市民反映:村委会建小产权房出售

市民李先生反映二七区马寨镇刘胡垌村村委会,占用村内集体土地建设住宅楼向外销售,目前已经建成两层。这一处房子是否属于小产权房?据国土部门负责人介绍,小产权房的性质就是: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擅自开发建设的楼房。

接到投诉后,市长电话室转二七区政府处理,经调查,刘胡垌村村委会于2007年10月8日占用马寨镇刘胡垌村第七村民组土地建住宅楼,所盖住宅楼建筑面积4130平方米,而此地性质属于村镇建设用地。二七区国土局认定,该地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此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

看来,这房子就是所谓的“小产权房”。

处理结果:非法开发的小产权房被没收

6月28日,郑州市市政府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利用集体土地从事违法建设的通告》。《通告》催促各类利用集体土地从事违法建设行为的单位及个人尽快“自首”,于7月10日前自行向各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并接受处理。

如今,二七区国土局已对刘胡垌村村委会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筑,罚款22770元。目前,刘胡垌村村委会已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二项罚款处罚,第一项处罚“没收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4130平方米”,土地部门将依法向财政部门移交。 

昨日,市长电话室通报了这一周投诉的处理情况,二七区马寨镇刘胡垌村村委会盖小产权房对外出售,虽然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仍然被土地部门依法没收。

针对小产权房是否可以迈向“大产权”的疑问,二七区的处理结果给出了一个明确的答复:小产权房的出路,要么拆除要么没收,目前尚没有第三条路可走。这也印证了国土资源部对小产权房处理的原则:决不能让开发商在小产权房中占到便宜。 晚报记者 孙娟

集体建设用地暗中流转有空可钻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搞住宅开发,不单在刘胡垌村有,而是多处大量存在。前一段时间国土资源部相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对部分城市组织了清理与调查,得出的结论是:小产权房主要集中的城市有:北京、天津、郑州、济南等地。市房管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其实大量小产权房都是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搞开发,因为按照国家政策,这部分土地存在可以流转的可能性。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除了农民建住宅、乡(镇)村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以经批准而无需征收转为国有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经征收转为国有的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经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举办企业,以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等情形下,集体建设用地才可以发生转移;而农民的宅基地则只能在农户之间才可以流转。

由此看出,集体建设用地对于小产权房来讲,是有漏洞可钻的,即以出让、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兼并和置换等形式隐性流转入市做开发。

完善乡镇土地总规划有望规范集体土地

小产权房有没有可能变为“大产权”?

目前,政府部门给出的肯定答案是:农村集体用地在没有变为国有性质前是不能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的。二七区国土局有关负责人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予以限期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

而市社会科学院有关专家则认为,能卡住农用地非农化和集体建设用地规范使用的应当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但我国村庄长期以来是没有规划的,建设主管部门的精力基本花在了城市规划和城市建筑质量监督上,因此只有土地产权制度这个基础性建设完成后,土地交易和流转才可望有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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