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的结算价格为最高价格
煤炭企业不执行规定最高罚100万元
□晚报记者 孙娟 实习生 王鉴昊
本报讯 为防止煤、电价格轮番上涨,今年6月19日至12月31日,市政府对全市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昨日,市政府发布通告,对全市发电用煤价格实行最高限价,针对煤炭用户举报的涨价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对哄抬物价的煤炭企业最高可罚50万元。
市政府要求,郑州市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包括重点合同电煤和非重点合同电煤,其出矿价(车板价)均以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实际结算价格作为最高限价。临时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出矿价(车板价)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市政府还同时规定,煤炭供需双方已签订合同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履行电煤合同。禁止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煤炭运输等流通企业要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或价外加价。
市政府明确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凡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借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居奇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物价的,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倍以下罚款,凡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不执行最高限价,或者有不执行法定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的,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市政府要求市物价部门依法查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政府限价、擅自提高价格,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涨价,不执行电煤供应合同或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