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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女职工经期可带薪休假”不具强制性
此条款曾引起质疑 有六成网友对其落实及执行表示担忧

南京市总工会日前公布了8份《南京市事业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样本》,明确列出了“女性职工经期带薪休假1天”的条款引起高度关注。昨日,据南京市总工会女职工部介绍,此次发布的8份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样本仅供南京各事业单位作为参考,并不具有强制性,各单位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宜条款,并与总工会签署合同,承诺保障职工的相关权益。

南京市总工会还表示,“经期休假”并不是新说法,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已有关于女职工经期劳动保护的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南京此次只是将其列入了专项集体合同,但此合同仅是参考样本,“并不具有强制性”,“是由千篇一律向追求个性转变的体现”。

南京市总工会说,将“女性职工经期带薪休假1天”条款列入合同的单位数目目前暂无法统计,“举动刚推出不久,后续进展还有待观察”。

对于这样的合同是否能够成为现实,是否能够真正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网上议论纷纷。在某网站上,有近400名网友发表意见,有六成网友对此项条款的落实及执行表示担忧。一位江苏网友表示:“副作用是女性更难找工作了。”也有四成网友表示支持,并希望能够在全国推广。据《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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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7 2008-08-08 00:00:00 五 南京“女职工经期可带薪休假”不具强制性KeywordPh此条款曾引起质疑 有六成网友对其落实及执行表示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