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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供热管理办法”向市民征求意见
供暖温度不足12℃,不收钱
室温低于12℃全额退费擅用管网热水可罚500元市民有意见,20日以前反映到法制局

□晚报记者 孙娟 实习生 王鉴昊

本报讯 昨日,备受关注的《郑州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其中最令人瞩目的是:供热室温低于16℃退款25%,低于14℃退款50%,低于12℃全额退还暖气费。

新建小区需建分户计量设施

《郑州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明确:推广热、电、冷联供和分户计量用热。该管理办法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公共建筑需要实行城市集中供热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入户管网以及室内供热设施。室内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分户控制的要求,并按照分户计量的技术要求预留分户计量设施的安装位置。

室温低于12℃全额退费

管理办法规定,用户室内温度为18℃±2℃,不低于16℃。市区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因气候异常需变更供热时间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因热经营企业原因致使热用户室温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热用户退还热费,具体规定是: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室温不合格天数热费的25%;高于或者等于12℃、低于14℃的,退还室温不合格天数热费的50%;低于12℃的,全额退还室温不合格天数的热费。

但因热用户装修、室内管网、房间围护结构或热用户自管热力站、庭院管网等原因,致使热用户室温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责任由热用户或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擅用管网热水可罚500元

管理办法还规定,用户不得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等;不得转供热、改变用热性质及运行方式;不得取用供热管网蒸汽和热水。热用户一旦有这些行为,可能受到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如果用户没有这些行为,温度还是不达标,可以申请室温测试。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擅自停止供热或无正当理由中止供热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不按规定的采暖期供热的,处以3万元罚款。

市民有意见,20日以前反映到法制局

市民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8月20日前反馈到法制局。传真:0371-67446680;电子信箱:fzfg@zhengzho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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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7 2008-08-12 00:00:00 二 供暖温度不足12℃,不收钱KeywordPh室温低于12℃全额退费擅用管网热水可罚500元市民有意见,20日以前反映到法制局“郑州供热管理办法”向市民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