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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司赔偿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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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撞上水泥块起火
高速公司赔偿28万元
法院认为路障未及时清除应负全责

□晚报记者 鲁燕 实习生 马松

本报讯 高速公路上有个大水泥块,轿车撞上后起火,收取通行费的高速公司要承担责任吗?昨天,二七法院判决一起这样的案子,高速路上的路障未及时清除,河南高速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全责,赔偿事故发生后先行理赔的中国人保南宁市兴宁支公司近28万元。

高速路上的水泥块惹祸

2006年7月12日晚9时30分,曾先生驾驶一辆属于南宁市运证机动车信息咨询服务部高树坤的轿车,沿京珠高速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978公里处时,由于前方有一辆大货车在行驶,看不到前方路况的曾先生突然发现行车道有一块大水泥砖,大货车开过去了,他却来不及躲避,轿车底盘撞上水泥砖后,发动机着起大火。曾先生忙停车用矿泉水灭了火。

而在当日,河南高速公司收取了这辆轿车通行费。事故发生后,信阳高速交警部门认定,曾先生驾车在道路上行驶,没有确保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据保险公司负责人介绍,2006年11月8日,在高树坤提出赔偿要求后,中国人保兴宁支公司赔付了车损材料费、工时费、管理费近28万元。

高速公司:已按规定清扫道路,应免除责任

保险公司在赔偿了车主损失后,高树坤和保险公司都认为高速公司负有责任,于是,高树坤将追偿权转让给了中国人保兴宁支公司。中国人保兴宁支公司随后和河南高速公司打起了公司。

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的轿车自通过收费站,缴纳了通行费,进入河南省高速公司管理的路段后,“说明双方的合同关系已存在,省高速公司就有保证车辆行驶安全的义务,现对方未及时清理路面,使被保险的车遭受了损失。这个损失应由河南省高速公司来赔”。

河南省高速公司称“不承担责任”。首先,中国人保兴宁支公司与河南高速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对方起诉无法律依据。其次,根据信阳高速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责任人应是驾驶者,“最主要的是,我们已经按照规定的频率或有关工作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扫,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发生事故也应免除责任”。

一审判决:路障未及时清除,高速公司负全责

法院认为,曾先生驾驶轿车上高速公路取得通行卡后,就享有使用高速公路并安全通行的权利。河南高速公司不能及时清除路上障碍物,致使车辆通过时发生事故,虽然其证明已按规定履行了巡查义务,但不能证明已达到保障公路安全通行的目的。同时中国人保兴宁支公司依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赔付车辆损失后,已经获得了请求赔偿的权利,故高速公司应负全责。 线索提供 卫香香 同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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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6 2008-08-19 00:00:00 二 高速公司赔偿28万元KeywordPh法院认为路障未及时清除应负全责轿车撞上水泥块起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