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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4版:郑州民生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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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记者 李萌 实习生 张菲菲 本报讯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昨日下午结束。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的决议,还表决通过了《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和《关于修改〈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将由市政府按照程序上报审批。另外两部条例,将提请省人大审议批准后予以实施。 社会车辆停在公交站点前后15米内,将受罚 原先的《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17条规定,禁止在公交站点前后15米内停放其他社会车辆或摆摊设点。 在分组讨论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规定可以避免公交车因受影响不能有序进站问题,也应增加处罚规定。在《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表决稿)》中增加了“在公交站点前后15米内停放其他社会车辆或摆摊设点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最高罚款10万元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改草案规定,“未取得取水申请审批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的行为”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都有各自的罚则,分别为3万~5万元和2万~10万元。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两者罚款数额相比,前者的危害程度较小,罚款起点却比后者还高,不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 在二次审议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发现了这一问题,前者的处罚起点降低,改为“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43条规定,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规划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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