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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见习记者 刘涛 通讯员 张胜利 昕燕 本报讯 某研究院院长为了给职工谋“福利”,定下这样一条规矩:本院职工除可在本单位领取一份工资外,还可从下属的一发行站再领一份工资。昨日,中原区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这个“好领导”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 被告人吕某,今年39岁,于2005年1月17日开始担任河南省某研究院院长职务。法院审理查明,自2005年4月至2006年6月,吕某决定并签批一项规定:该院职工不但可以在本单位领取一份工资,每人还能够从该院下属单位一发行站中再领取一份工资。在此期间,职工共计领取工资233458元。2007年7月30日,吕某被抓获。 昨日,中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违犯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集体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鉴于吕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犯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原区人民法院法官张秀生介绍,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由于单位犯罪涉及方面广泛,办案会遇到很大的阻力,从而致使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难以操作。因此,应加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在查处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同时,加大对涉嫌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的制裁力度。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张建成建议,对于案件多发的单位与部门,司法机关应该积极设立预防犯罪联系点,帮助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在源头上防止和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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