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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同命同价”判决为他讨回了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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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小伙儿被撞身亡,被告以对方是农村人为由不愿多赔
法院“同命同价”判决为他讨回了公道
法院认为死者在郑州打工多年,就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28岁的安徽小伙何伟来郑州打工7年了,是他的老母亲和智障哥哥的生存依靠。然而,2007年9月的一天,一司机酒后驾驶夺去了他的生命。何伟的家人提出民事赔偿。但被告方认为死者是农村户口,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赔付。昨天,二七区法院做出了“同命同价”的判决:被告方赔偿何伟家人26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22万余元。而按农村标准赔付的话,死亡赔偿金只有5万余元。晚报记者 鲁燕

案由:醉酒司机开车撞死打工小伙儿

安徽桐城小伙儿何伟,7年前来郑州干装修。2007年9月18日23时20分,28岁的何伟骑自行车沿郑平公路由南向北行走时,被一辆同向行驶的客车撞飞。何伟于次日死亡。

肇事司机侯兆发,22岁,是二七区一公司老板陈一周雇用的司机。当晚,他驾驶车主蒋鑫的小客车为公司送人,撞上何伟后,车又与停在公路边等待修轮胎的大货车相撞。事后,经交警三大队检测,侯兆发的血液酒精浓度远远超标,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今年3月,二七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侯兆发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被告:死者是农村人,赔偿金不能和城市一样

何伟死后,他的73岁母亲和37岁的智障哥哥失去了经济来源。何伟的母亲和哥哥于是向法院提出民事赔偿,肇事车主和相关人员赔付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扶养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8万多元,其中死亡赔偿金21万元。

对此,肇事司机侯兆发称,他是公司员工,给公司开车,应由公司赔偿。老板陈一周则称,事故发生时,侯兆发不是履行职务行为,“还有,原告要求的21万死亡赔偿金数额是按城镇人口标准赔偿的,而死者是农村户口,农村人哪能按照城市的标准赔付呢?”

法院:“同命同价”,一审判赔22万元

昨日,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侯兆发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侯兆发负全部责任。死者母亲作为何伟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要求赔偿,法院予以支持,但死者哥哥因智力障碍劳动能力低下、无经济来源,因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何伟对其承担有扶养义务,故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虽然何伟是农村户口,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都是在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因此,法院判令被告侯兆发、陈一周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26万余元。其中,原告的死亡赔偿金,因何伟在郑州打工多年,应当按照200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20年为229541元。

据了解,2007年河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77.05元/年,安徽桐城农民人均年纯收入为3000元左右。如果按20年算,两种标准计算出的死亡赔偿金,金额差别将近17万元。

线索提供 香香 炜青 巧玲

“同命同价”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对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认定,要从受害人在城镇有无固定居所、稳定收入、居住时间长短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不能一概以户籍来认定,户籍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作为唯一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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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48 2008-08-30 00:00:00 六 法院“同命同价”判决为他讨回了公道KeywordPh法院认为死者在郑州打工多年,就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打工小伙儿被撞身亡,被告以对方是农村人为由不愿多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