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晚报记者 鲁燕 本报讯 7月17日,两名路人相继掉进因施工而形成的路坑中(本报曾报道)。昨日,受害人之一的闫女士递交诉状,向郑州市人防办和郑州市市政管理局索赔各种损失共计3.5万元。二七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市民: 正走着掉进大坑里受伤 闫女士说,7月17日,她到火车站办事,沿着人行道行走,当走到天隆时装城东门时,突然路面塌陷,她掉进一个长约5米、宽2米、深3米的长方形大坑中。后来,她了解到,这个坑是郑州市人防办施工形成的,而路面没有任何警示标志。被救出后,闫女士立即被送到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前后花去医疗费等3.5万元。 闫女士认为,郑州市人防办在施工时,理应在危险地带设置警示标志,以防止行人受到意外伤害,郑州市市政管理局也应对此进行相应管理。由于两部门都没有履行法律义务,直接导致闫女士受到较大的人身伤害。 人防办:这个坑不是施工形成的 “这个事情发生后,我前后接待她委派来的人有3次,跟她说得很明白,但是,她的要求太苛刻,张口就要四五万元,我们也不能接受。”昨日,郑州市人防办公室的薛先生说,闫女士称她掉进去的坑是人防办施工形成的,这是不对的,实际上,塌陷的坑离他们的人防工程还有一定的距离。“事发后,我们的专业人员到现场,对各种因素都分析过了,这个坑确实不是我们施工造成的。”昨天,记者把电话打到市市政管理局,办公室一位姓宋的女工作人员说,他们那儿没有接到传票,对于具体的案情也不太清楚。 线索提供 香香 晓莉 |
下一篇4 |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