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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6版:郑州读者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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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题 ] 一张自用的火车票加钱转让就算倒票? 因加价27元“倒卖”一张火车票,郑州男子胡振被行政拘留5天。近日,郑州中原区法院一审判决上海铁路公安处败诉。 本报9月9日A10版 一审法院认定上海铁路公安处适用法律不当,笔者觉得是很有道理的。因为就公安机关提供的处罚依据而言,规定非常明确,公民构成倒票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具体到胡振的“倒卖”行为,我们没有理由认定他具有“营利”目的。因为他只是为妹妹返郑多买了一张火车票,多买票并非为了卖出,虽然在转让时加价27元,恐怕只想通过适当加价来弥补一下自己为买票退票而支出的手续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而已,显然与以营利为目的的“黄牛党”有着质的区别。 从违法构成要件上看,胡振既不存在构成违法的主观要件,而且从事件的前因后果看其“加价”行为几乎没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根本不能构成违法。 或许有人担心,法院的判决会不会有误导之嫌,让黄牛党倒票更加明目张胆?其实这种担心一没有必要,二没有道理。 毕竟,严格执法、不枉不纵是法治的要求,也是执法司法机关的职责。严厉打击“黄牛党”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我们既不能因为打击“黄牛党”而不分青红皂白伤及无辜群众,也不能为避免错误执法而放纵“黄牛党”,在执法过程中畏首畏尾。打击违法犯罪,要求执法司法机关必须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定性和处罚都不能简单化,更不能凭借惯性思维,混淆是非。这正是该案的积极意义所在。 本文作者系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法学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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