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李萌
本报讯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完成了各项议程,顺利闭幕。本次会议中,审议通过了《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两条例都将于11月1日实施。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用人单位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我市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招用的全部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的,应当自招用之日起60日内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条例》要求,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但用人单位实在有困难的,可以缓缴,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统筹范围内流动个人账户档案能转移
《条例》规定,参保人员在本市统筹范围内跨县(市)、区流动的,其个人账户的档案资料应当随之转移,但个人账户基金不转移。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的,个人账户基金的转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因出国(境)定居或家住农村的参保人员回原籍定居,本人自愿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基金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结存额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富裕村妇女的财产权益得到保护
昨日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农村妇女财产权利分配不均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一些富裕村,妇女往往享受不到同男性一样的财产分配权,并且还因为受到制约,不能通过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维权。但这种问题将在今后可依法向法院起诉进行维权。
女员工可享受至少两年一次妇科检查
今后用人单位要给女性工作者提供专门的妇科检查,并且这样的检查至少要两年一次。各省辖市、县(市、区)还应当建立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开展有益妇女身心健康的体育活动。
另外,《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通过亵渎女性身体和性别特征作商品推销广告和消费引导。如果妇女受到侵害将由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依照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