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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上丢辆“雅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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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上丢辆“雅阁”

停车位上丢辆“雅阁”

法院判物业赔4.65万

□晚报记者 刘涛 通讯员 梁刚

本报讯 业主将车停放在小区自己的停车位上丢失,业主认为是物业管理不善所造成,遂将郑州美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城物业)告上法院。昨日,管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美城物业赔偿业主车辆丢失损失费人民币46500元。

停车位上,爱车丢了

信先生是美景天城小区的业主,并为自己的雅阁轿车办理了2008年全年的停车卡,停车管理费为600元。平常车辆进出小区都要刷卡照相,信先生很是放心。今年1月18日晚,他将车停在小区的停车位上,等他22日10时去开车时,发现车不见了。他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信先生介绍,他的车有保险,保险公司的估价是15.5万元。

经查明,该车辆只有进入小区的数码照片,无出小区的数码照片,证实雅阁轿车系在美景天城小区内丢失。

法院判物业负责

信先生表示,他已向小区的物业——美城物业缴纳了2008年一年的车位停车管理费,物业应对车辆丢失承担责任,他请求法院判令美城物业赔付车辆丢失损失共计177000元。

美城物业辩称,信某缴纳600元的车位使用费,而非车辆保管费。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在刑事案件没有结束之前民事案件应当中止。所以其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权法》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信某已缴纳车位停车管理费和物业管理费,美城物业理应保证信某财产的安全。因保险公司已对业主车价的80%进行了赔付,信某得到了124000元的赔偿款,所以物业的赔偿中应扣除,再扣除车辆折旧部分的购置费。物业共赔偿信某4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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