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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1版:郑州社会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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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机器切伤致残
厂方赔偿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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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机器切伤致残
厂方赔偿近10万元

员工被机器切伤致残

厂方赔偿近10万元

□晚报记者 刘涛

本报讯 李女士在一家食品厂工作时右手被机器切伤致六级伤残,虽然劳动部门鉴定为工伤,然而,厂方在支付了一定的治疗费用后,却拒绝支付她工资。经过两年多的艰难维权,10月20日,管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厂方赔偿李女士医疗等费用共计96593.91元。

李女士曾是管城区克仔食品厂的员工,2006年6月16日,她在车间准备工作时,被机器切伤,共花去医疗费用20346.44元。管城回族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女士所受伤害确定为工伤。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女士的伤残构成六级伤残。

厂方支付了医疗费17689.20元后,未再向她支付过工资。2007年8月13日,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厂方支付李女士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7528.3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593.11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元、假肢安装费87000元。 厂方并没有执行裁决。今年6月,李女士将老板周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劳动者因工致残,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法院一审判决厂方赔偿李女士医疗等费用共计96593.91元。

线索提供 梁刚 荆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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