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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维权为何背上“敲诈勒索”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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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维权为何背上“敲诈勒索”罪名

□陈爱和

曾引起广泛争议的华硕笔记本天价索赔案峰回路转。因揭发华硕使用问题CPU,北京大三学生黄静以涉嫌敲诈勒索被逮捕,将因“冤狱”获国家赔偿。

——10月27日《南方都市报》

黄静2006年购买了一台华硕电脑,发现其CPU存在问题。黄静提出500万美元巨额索赔,后来被华硕以敲诈勒索之名告到公安部门。此后,黄静在看守所度过了10个月的时间。

还原整个案件起源和过程,对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的原则精神,黄静案的改判不仅还当事人以公道,也是对法律理性的尊重。

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的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面强调的是出于“非法占有”的动机,采取 “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达到“强行索要”的目的。

从索赔的起因来看,该电脑内安装的CPU是英特尔公司的工程样品处理器,即测试版CPU,是英特尔公司明令禁止在市场销售的。也就是说,黄静是合法索赔而非“非法占有”。

从索赔的具体要求来看,同样“于法有据”。《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虽然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双倍”赔偿规定,但这一赔偿原则仅仅是针对经营者欺诈行为而言,并不包含物质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更不意味着权益受侵害一方只能在“双倍”范围内索赔。

而且,提出索赔是一回事,是否认赔又是另一回事,这是一个双方博弈的过程。如果双方达不成共识,还可以通过法院作最后裁决,这本身属于民事诉讼范畴。如果因为“漫天要价”就定罪,谁还敢旗帜鲜明地主张权利?维权的“高度”又如何设定?

从索赔的过程来看,黄静采用向媒体曝光的方法,这种“温和方式”是合法正当的手段,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质的区别。再从危害性来看,黄静索赔不管其出于什么目的,其行为本身对社会并没有构成危害,反而对纯洁市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都是有利的。

通过对“黄静案”的层层剖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消费者向商家提出高额惩罚性索赔,只要事实清楚、手段合法,不超出必要的限度,不能视为敲诈勒索。司法对这个案件的纠偏,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对其他类似案件将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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