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校条例明确党校学历可纳入国家学位体系
29日,新华社受权播发中共中央批准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条例》共60条,第20条规定,中央党校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依法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