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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申请新增业务间隔时间缩短至6个月

券商申请新增业务间隔时间缩短至6个月

本报讯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了《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证券公司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距前次申请间隔时间由1年缩短至6个月。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正式发布的《规定》将原草案中规定的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距前次申请已满1年,修改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距前次申请6个月。此外,在增加业务种类的审慎性要求方面,《规定》明确需将前次申请业务开展情况以及现有业务经营管理状况作为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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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02 2008-11-01 00:00:00 六 券商申请新增业务间隔时间缩短至6个月Keyword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