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我省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严格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据了解,在通常情况下,煤矿企业发生事故死亡3人以下的,为一般事故;死亡3~9人的,为较大事故;死亡10~29人的,为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按照省政府制定的意见,今后,对发生责任事故的煤炭企业,依照有关程序追究责任,出事煤矿所在省辖市的领导也将受到“连带”责任追究。一年内发生两起特别重大事故或发生一次死亡50人(含5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的,省辖市市长停职或免职。
晚报记者 裴蕾 实习生 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