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上市公司破产重组须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本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规定称,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规定自2008年11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