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评论员 闵良臣
尽管我们的法治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我们毕竟要努力建成法治国家,要依法治国。因此,对那些藐视法律法规,甚至以身试法者,当然要依法处理。即使是政府为了广大群众利益颁布的行政处罚规定,只要被处罚者提不出异议,也还是应该依法接受处罚。而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行政处罚事件中,同样要以人为本,更不能粗暴执法,这样,不仅有利于被处罚者接受教训,有利于维护行政处罚规定的严肃性,同时也有利于维护行政执法部门的形象。
说起行政执法部门有些人的执法,人们不免要有些“微词”。特别是通过媒体近年来的一些报道可以看到,我们有极少数行政执法人员给人们的印象确实不佳,甚至在行政执法中给别人一种“畏惧感”,这不仅不利于有效执法,往往还会在社会上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更不利于城市文明的建设,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算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10月1日颁布执行至今,也已有12年之久了。它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之后我国又一部重要的行政法律。但从这些年实际操作的情况来看,不少人,包括少数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者对这部法规的认识都还有些不足之处,除了有些群众把触犯《行政处罚法》看得轻描淡写外,少数行政执法者由于自己的失误以及某些过激行为,都让被处罚者难以接受,因此,常常因被处罚对象不服而遭至反讼,闹上法庭。
今天本报发表的相关报道很好地表明了,只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同样会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即使遇上拒不执行行政处罚者,只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避免了过去因行政执法者的粗暴执法带来的“负面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