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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现质量问题
要不要“1+1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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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继续征求社会意见重点讨论六大问题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
要不要“1+1赔偿”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继续征求社会意见

重点讨论六大问题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

要不要“1+1赔偿”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都同意修改已执行13年的原《条例》。《条例(修订草案)》经过审议后,不进行表决,将继续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意见,并再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晚报记者 李萌 实习生 赵毅

问题A 汽车维权应纳入条例

汽车已经失去了“奢侈品”的光环,开进普通市民家中。但汽车作为商品也不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质量问题。以往,汽车维权主要靠协商,没有类似普通商品的“三包”条款。

“能不能让汽车这类大件消费品也纳入《条例(修订草案)》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说,《条例(修订草案)》在修订中也没有将汽车纳入条例,但作为商品的汽车也应该受到条例的约束。

问题B 召回产品能否包括不符合国标的产品

《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应当停止销售或提供服务,并报告有关部门;对已售出的商品,应当立即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销毁。

“现在对产品实行召回制度,不仅对存在缺陷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也要实行召回制度。”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如不少电动车不符合制造标准,造成车辆超速、超重等诸多超标问题。这些电动车就应由商家负责解决超标问题。

问题C房屋质量不合格可否“1+1赔偿”

市民张新向记者投诉,说他新买的房子出现质量问题,房内大面积墙体脱落。

“对欺诈买卖房屋的处罚相对严厉,但该条例规定‘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或者因其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对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却仅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或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许多房屋质量纠纷中,类似房屋质量的问题较多,市民反映也很强烈。“其实也可以将这一条列入‘1+1赔偿’。”

问题D水电气暖服务不好能否赔偿损失

水电气暖与市民生活密不可分。“《条例(修订草案)》第十八条规定了供水、供电等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应该按照国家规定或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但条例并没有对这些经营者如果不能提供优质、约定的服务将如何处罚的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说。

比如在供水、供电管线出现问题时,供水、供电企业提前发出公告提醒市民断水断电时间和区域。“但这都是服务,如果这些天不能顺利供水供电,市民就等于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服务。”“条例中应该增加一些条款,对不能正常提供服务或商品的,经营者也应该向消费者、市民进行赔偿。”

问题E 预付卡玩失踪找谁能管

经常有市民办了美容院、家政公司、擦鞋店、洗浴中心等的消费卡,经营者玩失踪的事。《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对租赁他人柜台、场地或者设施的经营者、使用他人经营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柜台、场地、设施的提供者以及经营执照的出借者应当负连带民事责任,不得拒绝消费者的赔偿要求。“这样规定是对的,实际中却很难做到。”条例中应增加对租赁他人场地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实行登记制度,对日后出现纠纷时,能找到他,追回消费者的钱款。

问题F 赔偿标准提高或许能激发消费者维权

如果买一袋变质牛奶,你是否会奔波着到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厂家进行维权?其实很多市民认为太耗时间、金钱而放弃漫漫的维权路。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说,消费者掏10元钱买了一份食品,后发现质量问题,消费者要去维权,就要有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需先行垫付),这个费用远远超出了10元。消费者维权成本加大,就影响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如果出现欺诈行为,应该支付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费用5至10倍的赔偿金。”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说,抬高处罚赔偿标准,以此激发消费者维权。

其他意见

商品的异地购买出现问题,如何解决;行业的自律规定、组织,应该有所规定,以便管理;摄影、摄像等经营者丢失底片或存储的,应该明确赔偿标准;返修商品故障未清除的,经营者应该免费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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