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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2版:要闻快读 上一版3  4下一版
《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新密市要出台奖励办法
激活民间资本
市人大常委会
围绕民生热点立法监督
李民庆任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刘学周任省卫生厅厅长
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
明年1月12日召开
公交车长得制止小偷作案
改革开放30年三项评选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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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坐公交车携带物品大小将不受限制

公交车长发现小偷作案应主动制止

拥挤的公交车上经常出现扒窃事件,特别是在乘客上下车时,小偷极易乘乱下手。发生这种情况时,很多公交车长及时按动语音提醒,但仍是收效甚微。《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驾驶员、售票员从事运营服务时,应当维护乘车秩序,保护乘客安全,对发现的盗窃、诈骗等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报警。“这本身也应该是公交车长的义务,乘客在乘车时,车长应该主动维护乘客。”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王新民说,该条款的规定主要是提倡性的,属于道德约束。

据了解,在该《条例》中,并没有对该条款进行处罚性规定。“如果在运营中,公交车上乘客发现财物被盗,车长也会及时与110联系,协助乘客解决。”郑州市公交总公司副总经理田金雨说。

随着务工人员返乡的开始,很多务工人员也提着大包小包上了公交车。在以往,乘客乘坐公交车时携带的东西过大,就可能要加一个成年人的票钱。在审议《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时,曾有条款规定:乘坐公交车不能携带体积超过0.25立方米、占地面积超过0.5平方米或者长度超过1.5米的物品。“这样一些带东西上车的乘客,就可能因为物品超大,车长拒绝乘客乘车。”王新民说。

但在新《条例》中,该条款已经被取消了。“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到了该条款的规定,认为会影响一些收入较低的群众乘坐公交车。”王新民说,公交车本身就是为市民服务的,拒绝一些携带大件物品的乘客乘车,并不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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