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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保险津贴
上调至19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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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保险津贴
上调至1918元

女职工生育保险津贴

上调至1918元

□晚报记者 辛晓青

本报讯 自今年7月1日起,省会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生育津贴上调至1918元,围产保健费用、生产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不变。这是昨日记者从市医保中心了解到的。

津贴从7月1日起上调计算

据介绍,凡用人单位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后将可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为了让参保职工得到更多的实惠,生育津贴自今年7月1日起上调至1918元,而女职工生育围产期保健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最高支付标准仍为500元。此外,女职工生产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不变,顺产生育保险基金支付1500元,剖腹产支付3000元。需要提醒女性职工的是,参保女职工围产保健费用及生产医疗费用若用医保卡支付,生育保险基金将不予报销。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申报

生育津贴领取标准,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生产或引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引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津贴。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妊娠5个月之内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卡,生育后再持卡申报领取津贴,市医保中心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30日接受申报。

因为生育保险都是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申报,而生产之后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审核所有的报销手续,下个季度第一个月领取,所以此次调整将不影响所有享受待遇的女职工按照新标准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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