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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法院首次实行“圆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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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法院首次实行“圆桌审判”
法官、未成年被告人、公诉人及辩护人围桌而坐,像是一次家庭会议
有人认为,对被告人是人文关怀,但有损法律尊严

法官、未成年被告人、公诉人及辩护人围桌而坐,像是一次家庭会议

有人认为,对被告人是人文关怀,但有损法律尊严

法官、被告人、公诉人及辩护人围着圆桌而坐,如不是法官背后挂着“少年刑事审判庭”的牌和圆桌上的“审判长”等标牌,这样的审判气氛更像是一次家庭会议。昨日,管城法院开始实行“圆桌审判”(如图),对涉案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显得更加人性化,法庭教育模式也从中更充分得到体现,这在我市法院系统尚属首次。

晚报记者 刘涛/文 张翼飞/图

案情介绍

未成年人盗窃半年后自首

来自新密的贾舟(化名),今年17岁,高中毕业后在管城区白庄水暖市场的“万事吉”洁具商店打工。

今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贾舟伙同马永峰(已判刑)等3人,趁“万事吉”的保管不在,由马永峰开车接应,贾舟将店内各型号的60斤铜质水龙头盗走,并将赃物以990元的价格出售给耿庄一废品收购站。贾舟分得了340元。

7月初,3人又以同样的手段,从该商店里盗走铜质水龙头65斤,后以1100元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贾舟分得赃款380元。12月11日,在家人的劝说下,贾舟投案自首。

庭审现场

被告人和法官围着圆桌而坐

昨日9时30分,在管城法院的少年刑事审判庭,身材瘦小的贾舟走进这个“圆桌法庭”,坐在法官对面,他的左边是公诉人,右边是作为辩护人的表哥。

贾舟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向法官承认了错误:“感谢您对我的教导,我真切感受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以后一定改正。”

审判长李鸣鹤对他说:“你今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希望你不要自暴自弃,做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整个审判过程中,贾舟未出现沉默不语或语无伦次的情况。

随后,法庭当庭判决:鉴于贾舟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又有悔罪表现,遂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庭审后,出庭公诉的检察员对这一审判方式给予了肯定,他认为这既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点,同样符合法律程序。

法官介绍

“圆桌审判”以教育为主

据李鸣鹤介绍,12月初,管城法院开始建设圆桌法庭,这是针对未成年被告人心理特点专门改造的特殊法庭,在气氛得到缓和的同时,起到对被告人教育的作用。

据了解,由于未成年被告人生理、心理均不够成熟,走上庄严的法庭时,往往因为恐惧对犯罪事实不敢供述或陈述不清;或语无伦次、无论什么都会承认,造成当庭供认不实。

李法官说,在庭审中各教育主体结合各自的职能与身份特点,对被告人进行教育:公诉人讲明被告人行为与法律的冲突点,以法律知识教育为主;辩护人则分析失足与犯罪原因,以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为主;法定代表人以亲情教育为主;最后,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特点,促使未成年被告人真诚悔过。“改为圆桌式审理,虽然只是法官与被告人距离的改变,但这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争议焦点

人文关怀与法律尊严哪个更重要

据了解,《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就对法庭座椅的高度、位置摆放、人员出场顺序等作出明确规定,被告人席应置于审判席的正对面并采用低栅栏等。“圆桌审判”与这些规定显然不符,并且,受害人除了需要物质上的赔偿,还需要精神上的安慰,“圆桌审判”对被告人是人文关怀,对受害人是否会失去安慰作用,甚至会产生伤害?有人认为,“圆桌审判”淡化了刑罚的色彩,只会损害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就此,李鸣鹤表示,“圆桌审判”并不针对每个未成年被告人。“圆桌审判”的适用范围是:⒈该审判主要适用于简单程序审理的案件;⒉被告人可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⒊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的。在庭审中,一旦发现不适宜采用“圆桌审判”方式,则转为普通法庭审理。

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承斌也认为,最高法院一直提倡各地基层法院加强“庭审教育”,但对“具体如何加强”未明确规定。如果单纯死抠形式上的既定模式,就失去了改革创新的空间。实践表明,“圆桌审判”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新出台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是吻合的。线索提供 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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