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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丢婚纱照,影楼赔500元精神损失
百棵核桃树被伐牵动市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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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丢婚纱照,影楼赔500元精神损失
法官:婚纱照、证书等纪念品具有人格象征意义,该赔

从小就喜爱樱花、牡丹花的新娘子李娜,拍婚纱照时特地选择到樱花烂漫、牡丹盛开的郑州大学校园内拍摄,欲留下一辈子美好的回忆。然而,去拿照片时,婚纱摄影店却告诉她“照片不小心丢失了”。昨日,中原区法院判令摄影店赔付新人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的1600元。晚报记者 鲁燕

摄影店弄丢新人樱花婚纱照

李娜说,今年4月,准备结婚的她兴高采烈地同男友去拍婚纱照,在与罗娜婚纱摄影店签订婚纱摄影协议时,她提出了外景拍摄,要在满是樱花、牡丹花盛开的郑州大学校园内拍摄。“为了看到樱花、牡丹花盛开的时节,我和爱人专门推迟了婚期,因为和我的亲密爱人在樱花、牡丹花盛开的地方拍摄美好回忆,是我多年的向往。”4月下旬,李娜如约圆了这个梦,只等拿照片了,但是李娜却接到罗娜婚纱摄影店“婚纱照不小心丢了”的消息。

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娜将婚纱摄影店告上法庭,要求该店返还已交纳的拍照费用11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法庭上,婚纱摄影店称,他们没有和李娜签订过婚纱合同,也没有给李娜照过相。

判赔新人精神损失费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娜与罗娜婚纱摄影店签订婚纱照拍摄协议,双方已形成照相服务合同关系,李娜交纳拍照费后,摄影店在为李娜提供服务后将照片丢失,违反了合同约定,应返还李娜交纳的拍照费1100元。因摄影店的行为造成新人李娜无可挽回的损失,给李娜造成精神损害,摄影店也应予以赔偿,但新人要求的数额过高,应以500元为宜,遂判决摄影店10日内赔偿李娜拍照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600元。

马上

普法

特定纪念物品丢失可索赔精神损失费

法官李长宏说,李娜在摄影店拍摄婚纱照,双方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摄影店将照片丢失,无法履行合同,“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李娜要求解除签订的协议,并要求摄影店返还合同款且支付违约金,是合理的”。

同时,李娜在婚纱摄影店拍摄的婚纱照是双方共同完成的具有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李娜交纳拍照费后所有权归李娜所有。但摄影店不慎造成该物的灭失,摄影店存在过错,作为所有人李娜可追究摄影店的侵权责任,要求赔偿损失。

李长宏说,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受理。这里的特定纪念物品除了婚纱照,还应包括某种荣誉勋章、证书。除此之外,大部分物品的丢失是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这就是本案的特殊之处。“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由法官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予以自由裁量。”

线索提供 李建丽 李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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