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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只收车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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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只收车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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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询问:这算不算霸王条款?

律师解答:协议显失公平,可要求撤销

□晚报记者 董洪刚 汪永森 实习生 李琳

昨日,金水区某小区业主李女士向本报反映,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签订的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要向业主停放在地上车位的机动车收取每月每车40元的服务费,但不承担保管车辆的责任。

“每月收取40元的费用,却不负责车辆保管,这样的协议是不是霸王条款?”李女士说,物业公司只收取车位服务费,而不负责看车,很多业主在签订协议时对该条规定表示不满。

“签协议的时候,我们把这些条款都和业主们说了,业主是在同意后签订的。”对于停车费的收取问题,负责小区物业的河南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程经理认为,物业公司的费用标准都是做过详细测算的,收到的钱主要用于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保养,车位的非人为损坏就是其中重要的一项。

对于收取40元服务费却不负责车辆保管的问题,程经理说车辆停放出现问题时,公司会向有关部门提供小区的监控录像作为配合。“小区现在入住率不到1/3,还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这项费用会归委员会管理。”程经理说,公司有停车费用的使用账目,如果业主存在疑问,可以到办公室查看。

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治国认为,这份协议是可撤销的协议。“因为协议的签订违背公平原则,地上停车位的所有权为业主,物业公司无权收费,而在协议约定时不含车辆保管费有失公平。”王律师说,停车费包含了车辆看管费,物业公司的约定显失公平,业主可以联合起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这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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