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件找不到
复印件当证据法官不认
5000元集资款打水漂
□晚报记者 刘涛 通讯员 张胜利
本报讯 一市民在打官司时,因找不到原始收据,就拿着收据的复印件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料到这白纸黑字不能当证据。1月5日,原告叶先生的诉讼请求遭到法院驳回,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3元。
钱交了,一直未能供暖
1995年,叶先生于棉纺路与合作路处购买商品房一套,并与开发商郑州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港城公司)约定,由港城公司代收代缴集中供热、天然气集资款共8586元,其中天然气集资款为3500元。随后,天然气通了,但港城公司却将暖气集资款挪作他用,导致叶先生家内无法集中供热,多次协商无果。
如今,港城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且歇业,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法履行,叶先生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暖气集资款5086元。案件在诉讼中,叶先生向法庭提供了1份1997年2月15日加盖有港城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该收据载明:“今收到叶先生人民币捌仟五佰捌拾陆元。系付天然气、暖气集资。¥8586。” 但该收据系复印件,叶未能提供其他证据。
只有复印件无法证明
中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暖气集资款代收代缴义务,应当返还有关费用。但该收据系复印件,不具有原件的特定性、唯一性、原始性的证据特征,故法院对其真实性无法确定,且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进行印证,故其提供的复印件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叶先生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叶先生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 而叶先生不能提供原件,故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