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辛晓青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在去年我市实现“居民养老”之后,该养老保险关系已经实现与其他三类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之间的转移接续。
“居民养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
据了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缴费期内三类人可以书面申请,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按照经营活动的形式和就业方式办理。
三类人包括:到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及以其他经济形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到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下同)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符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居民养老”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缴费期内已办理停保手续,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经本人当面申请,可以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的有关规定,办理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的相关手续。基金转移额为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之和,并全部作为个人缴费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缴费年限直接累计计算,欠费期间不计算年限。
“居民养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
居民养老参保人,只要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都可办理居民养老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转移手续;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办理停保手续后,符合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相应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不能转移,期满后仍未重新就业的,可办理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手续。
注意事项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不能转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不办理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手续,本人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仍没有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重新就业的,若本人提出申请,可以办理转移手续。
被征地农民领取生活保障金不再参保居民养老
已按规定参加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且已经享受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的人员,不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而按规定已参加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但尚未享受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的人员,若本人愿意可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只是这部分人员不能直接办理居民养老参保,而应先行申请办理退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放弃享受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后,再申请参保居民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