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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5版:要闻快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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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就业
我省再出新政帮困难企业减负
五项社会保险费可缓缴,裁员经济补偿可分期支付

稳定就业

我省再出新政帮困难企业减负

五项社会保险费可以缓缴,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可以降低……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消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以稳定就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作出了重大调整。不过要想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企业必须稳定就业岗位,且依法参加社保并履行缴费义务。晚报记者 辛晓青

●困难企业:满足五个条件可享受政策

《意见》明确给“困难企业”界定了范围,必须同时符合下面五个条件,才能享受文件所给出的优惠条件。各统筹地区对困难企业的认定分四批进行,第一批于本月认定,以后分别于每季初认定。对认定的困难企业实施动态监管。

(1)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

(2)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

(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4)已参加社保并按规定缴费的。

(5)统筹地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缓”:五项社会保险费可缓缴

《意见》指出,困难企业可在今年内申请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职工应享受的各种社保待遇不受影响。

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缓缴期间,困难企业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在核准缓缴期间,发生职工流动、退休、死亡的,该职工欠缴部分应由企业和职工补齐。

●“四减”: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可降低

《意见》提出,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支付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在今年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但不得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三补”:社保、岗位、培训三补贴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困难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专项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两协商”:裁员经济补偿可分期支付

困难企业不得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对确实无力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双方依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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