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国家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6部发出2009年第一号联合公告,要求含库拉索芦荟成分的保健食品,自9月1日起要在包装上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昨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大多数消费者对库拉索芦荟的安全摄入量以及对孕婴有害一无所知。
晚报记者 邢进 实习生 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