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B02版:楼盘展示 上一版3  4下一版
购房 警惕偷梁换柱陷阱
春语行动再发力
奔赴全城大调查
带动东区销售热潮
楼市回暖迅猛
区域分化明显
      
返回主页 | 郑州晚报 | 版面导航 |      
下一篇4      【打印】  
购房 警惕偷梁换柱陷阱

众所周知,《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履行责任和义务的标准,消费者支付了房款,开发商就理应提供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商品房。而事实上,老百姓的置业梦想并非一路坦途,各种以次充好、偷梁换柱的合同欺诈陷阱就在您的身边,稍不留神就会深陷其中。因此,记者提醒消费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多长个“心眼”,交房时更应按合同约定据理力争。晚报记者 王磊

【案情简介】 2005年12月1日,何女士购买了位于郑东新区CBD内环的一间写字楼,面积为139.91平方米,总金额为584786元,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为2006年12月31日之前。

她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外墙是新型环保低辐射的中空玻璃纯玻璃幕墙,各楼层的单元门为智能自动防盗门,房间的门窗为双开智能防盗木门,内墙为乳胶漆等。”

2006年底,何女士接到开发商的交房通知后,经验房发现,此写字楼存在诸多问题,大楼外墙并非纯玻璃幕墙,楼层单元门也并非智能自动防盗门……

此后,经双方协商,开发商表示愿意按合同约定进行整改,并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2007年4月29日,何女士再次去办理收房手续时,发现入户门并没有更换,内墙依然是壁纸,门洞虽然消除却并不安全,且无法提供消防合格的手续。而开发商做出的解释是,玻璃门和壁纸的造价和规格高于双方合同约定的装饰标准,因此不予更换。

原告当即拒绝收房,时至2009年2月,虽经何女士多次要求,开发商一直采取拖延敷衍的态度,致使原告至今未能收房。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何女士不得不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法院判决】 对于何女士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何女士向开发商支付了房款,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商品房。

法院一审判决:一、开发商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房屋入户门整改为合同约定的双开智能防盗木门;二、开发商应于判决生效后45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何女士使用,并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律师点评】 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律师申继东:显然,被告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原告有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将室内装饰设备恢复至双方约定标准,并及时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同时,被告理应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

对于开发商的解释,即使开发商所要证明的“高于”说法能够成立,同样不影响对被告构成违约的认定。因为,被告的擅自变更行为并没有事先通知原告更没有取得原告的同意,且“高于合同约定标准”并不等于“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下一篇4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