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下车库可不可以卖?昨天上午,绿洲书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告郑州市房管局(以下简称房管局)一案在二七区法院开庭。业主委员会认为,房管局为他人办的房产证无效,因为这个房产当初规划的就是地下车库,是小区业主的公共设施,开发商的销售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庭审进行了近5个小时,房管局坚持认为,他们颁发的房产证没有任何程序违法。晚报记者 鲁燕
事件回放
小区地下车库悄悄变书社
林海洲是绿洲书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他说,2003年,绿洲书苑小区交付使用,部分业主也入住小区,有车的业主都将车子停放在地下车库,每个月交给物业120元停车费。“2006年,小区开发商将地下车库重新装修,原来车库的进出口也被堵死了,换上8扇防盗门,开发商在嵩山路与棉纺路交叉口开了个通道,租给了一家书社”。
小区业主得知地下车库变成书社,要求开发商河南长宏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长宏房产)恢复停车功能未果。2007年7月,小区10户业主联名起诉到二七区法院,法院一审判决恢复停车位功能,开发商提出了上诉。“在开发商的上诉状中,我们才知道开发商已经把2900多平方米的地下停车库卖给了书社,而且书社的老板已经取得了产权证。”后来,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申,要求以业主委员会名义起诉,“我们这次就直接起诉郑州市房管局了。”
“这是我们小区业主的公共设施,归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商根本没资格卖掉地下车库。”业主委员会的代理人蔺郑平说。
庭审焦点
焦点一:小区车库可不可以卖?
“当然不能卖。”蔺郑平法庭上提交了很多证据,证明了现在用做书社的地方原来是“合法”的地下车库。他说,他提交的业主购房合同、规划图以及对方的上诉状,都认定地下车库是公共设施。房管局为买主颁证,重新进行了买卖、抵押,直接改变了小区公共设施地下车库的性质和用途。《物业管理条例》中有明确约定,共用设施的地下停车库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虽然合同上没有约定这个使用权是业主的还是开发商的,那应视为业主所有。”
长宏房产辩驳说,地下车库是投入1000多万元资金建的,“我们为回笼资金把地下车库转让出去,也是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出发,这并不影响功能性质的改变,不过,如果撤销了房产证,同等条件下,业主愿意出400多万元购买地下车库,我们也愿意”。
买主李某说,车库虽然规划为车库,但并没标明是用于小区业主共有的车库,也没有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归某个人或某部分业主所有或使用,因此开发商现在通过出售把整体车库转让出去,是可以的。
焦点二:房管局为开发商颁证是否合法?
房管局工作人员说,房管局提交了申请表、房管局登记的平面图、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长宏公司的章程等20份事实证据,他们为买主颁发的房产证是在产权清晰、事实清楚的基础上颁发的。
“房管局违反了颁证的程序,提交的证据说明买主李某和开发商之间的买卖交易存在虚假、房管局疏于实际的认真审核。”蔺郑平说,从为李某颁证的一些表格来看,李某是2007年7月16日申请的,领取房产证时间是当年7月23日,6月15日给开发商交了400万元的房款,6月30日交的房。“而契税是7月3日交的,7月13日办理的抵押登记证,没有房产证,就办理了抵押登记,这程序合法吗?”
同时,在车库的房屋所有权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认定车库产权属有争议的,房管局就更应严格地审查,进行公示,相应的评估证明等手续,“而房管局实际上并没有履行这些手续。”
对于房管局的审查行为,李某和长宏房产都认为,房管局只是形式上的审查,而不是到实地调查,这不是房管局的审查范围,评估也是在房管局认为交易过低的情况下才启动的程序,而不是所有交易都要评估。另外,不需要实质审查还因为这次只是产权转移登记,而不是初始登记,初始登记房管局早已完成了,长宏有房产转让的权利。
房管局说,他们是在初始登记的基础上颁证的,初始登记显示的是非住宅地下车库,那么这个车库具有独立性,是可以出售的,至于业主说产权权属有争议,初始登记证上也没显示。昨日,法庭未当庭宣判。
线索提供 刘媛 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