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10·11”案开审
两名警察竭力推卸责任,警察律师抛出惊人观点
昨日上午9时30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0·11警察打死大学生”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虽然还没有进入辩论阶段,但是控辩双方已经展开了白热化的辩论。原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直属公安处刑警大队副队长齐新的辩护律师通过监控录像的画面解读,抛出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惊人观点——林松岭不是被打死的,而是自己在打斗过程中,多次头撞钝物撞死的。
辩护律师:林是自己撞死的
齐新的辩护律师于逸生在质证阶段,播放了现场录像,但是做出了不同于公诉机关的解读,并且抛出了一个惊人的观点——林松岭的死亡是他在殴斗过程中,多次因为站立不稳,头部撞在水泥窗台、电闸箱、桌子等钝性物体上所导致的。
他在播放酒吧门内监控录像画面的时候,通过剪影的方式,指出了众人在酒吧门内打斗过程中,林松岭的身体移动情况,以及在走出酒吧后,曾经有三次下蹲的姿势。
“林松岭靠在暖气片上,手扶大腿,保持这一姿势有10秒钟时间。”
“林松岭垂头走出了酒吧,一女子在旁边搀扶,后来才去捡拾水泥块,然后有两次下蹲,都维持了数秒的时间。”
根据这些情况,于逸生认为,林松岭在打斗的过程中,已经因为场面的混乱、众人的推搡,头部撞在了硬物上,其后在跑向地铁护栏的时候,又一次摔倒,而撞在了地铁的铁质护栏上,因此造成了蛛网膜内下腔出血死亡。
公诉方:林头部被撞十余次是信口开河
公诉人就辩方的证据,对录像中有争议的24个场景进行了截屏对比。公诉人称,从现场模糊的画面中,根本难以看出混乱中死者林松岭多次撞击头部。“黑乎乎一片,不知辩方如何判断死者多次头部受到撞击,难道是采取了透视技术?”
“在20多秒的时间内,头部十余次受到撞击,这简直是信口开河。”对于辩方律师提交的证据,公诉人予以了坚决回击。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副主任法医师王坚称,根据相关机构的司法鉴定,林松岭的死亡,系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没有发现是因头部撞击其他硬物致死的迹象。”王医师还解释称,两者在病理上存在很大差别。
两警察被告互指对方打了死者
由于究竟是谁击打倒在地上的林松岭,是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关键问题,所以两名警察被告在法庭上开始竭力推卸自己的责任,并认为是对方击打了林松岭。
被告刘力男在解释自己殴打林松岭后脑勺时,称自己只是想抓住林松岭,但是由于对方个子很高,加上还在不停移动,才会导致伸出去的手打在了林松岭的头后部。
“跟着我过来的齐新踢了林三四脚,站在林的头部位置,后来栾奡过来把我给拉了起来,起身的时候,齐新还踢了林一脚。”刘力男说道。
但是对于齐新踢打林松岭的情节,刘力男在前6次口供中却从来没有陈述过,对于这一问题,刘力男称自己和齐新是同事兼好朋友,所以不愿意提这些事情。
齐新则喊冤,表示自己当时根本没有踢打林松岭,而且没有接触到林松岭身体的任何部位,并且表示,追到护栏后,看到刘力男打了林松岭几下。在齐新此前的多次口供中,同样没有说刘力男击打林松岭的内容,齐新的解释和刘力男的解释差不多。齐新还辩解道,追过去后,由于自己的腿、膝盖都扭伤了,所以就捂着腿活动了几下,而这一动作,却被旁人看成了是在踢打林松岭。
辩护人指警察齐新无罪
因此,于逸生认为,齐新在事件的一开始并不知道双方口角的内容,在斗殴开始后,成为受害者,并且保持了高度忍让和克制的态度,而林松岭的死亡是因为在打斗过程中多次撞击钝性物体所致,并且由于高速的撞击,导致了蛛网膜内下腔出血,而且在林松岭摔倒之后,齐新一直站在林松岭的腿部位置,不具备用脚踢林松岭头部的条件。
公诉人马上对于逸生的证据进行了反驳,认为于逸生的解读是自己的主观想象,并且试图误导法庭以及旁听群众,利用了画面对比的方式,指出于逸生除非用透视手段,否则不可能在录像画面中,看出当时林松岭的身体位置等情况。
今日,法庭继续审理此案,并将进入法庭阶段,控辩双方都将抛出自己的观点进行对撞。据《广州日报》《长江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