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岁女孩玩喷泉落水身亡
开发商和物业被判担责三成
□晚报记者 鲁燕
本报讯 去年国庆节晚上,两岁的小芮(化名)在小区喷泉池旁玩耍,不幸掉入池内溺水身亡。小芮的父母悲痛之余把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小孩伤亡损失27万元。昨天,中原区法院判开发商和物业疏于管理,承担30%的责任,赔偿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共4.6万余元损失。
两岁女孩小区喷泉池内溺水身亡
胡女士说,去年国庆节晚上7时左右,她带着两岁的女儿小芮去航海路一小区北门口超市购物,因人多,女儿走失了。等她再次见到女儿时,小芮已奄奄一息了,而女儿溺水的地方在距离超市不到10米远的喷泉池内,120医生虽然对她的女儿进行了抢救,但还是未能挽回小芮的生命。
胡女士说,喷泉池与人行道间未设护栏等任何防护措施,房产开发商设计不合理,物业公司作为大型综合社区的管理者,应全面考虑景观设施的安全问题,在日常维护、管理过程中应尽到足够义务,而两家单位都疏忽防范,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胡女士夫妻俩将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两家单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损失27万余元。
开发商认为家长没尽到监护职责
“小芮的死亡完全是家长未尽到监护人责任所导致的,应负全责。”开发商辩称,胡女士作为小芮的母亲,是法定监护人,小芮年仅2岁3个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胡女士更应该寸步不离地看护。”孩子当时是跟随胡女士一同出门的,胡女士没有看好,让小芮独自待在街上,以致孩子跌入喷泉还仍不知晓,更谈不上及时救助,这才是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
同时,开发商还称,他们仅是喷泉的建造者,而喷泉是根据相关规定建造的,是无过错的,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方的观点和开发商观点大致相同,认为是小芮的家长没有尽到监护人职责所致。
法院判开发商和物业应担责30%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芮年仅两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胡女士夫妻俩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对小芮的死亡承担70%的主要责任。开发商和物业作为喷泉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在安全问题上未尽到足够的防范义务,疏于管理,但考虑到喷泉水深仅0.4米,两被告未设护栏,尚在情理之中,应对小芮的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和物业共同赔偿两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的30%,共计2.6万余元,另两被告共同赔偿两原告精神抚慰金2万元。
线索提供 王针 赵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