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李萌
本报讯 昨日下午结束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和《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据悉,《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将于2009年5月1日施行,《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将于2009年7月1日施行。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缴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凡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到城乡基层就业2年以上的,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选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同时,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登记失业人员、回乡创业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残疾人、被征地农民等6类自主创业人员将获得小额贷款的扶持。
市内要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设施
针对目前我省气象灾害预防基础设施薄弱的现象,《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报、警报、应急处置等基础建设。在城市、乡(镇)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区域,建立气象灾害监测网点;在气象灾害易发地段设立警示牌;在城镇显著位置、车站、机场、高速公路、旅游景点、重点工程所在地等场所,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