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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听证信息不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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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拒绝公布供暖成本”案有了结果
价格听证信息不该“保密”

□晚报记者 刘涛 通讯员 张胜利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中原区法院获悉,“郑州市热力总公司不愿公开财务报表,老百姓赵正军状告物价局”一案,在赵正军上诉5个月后作出判决,撤销市物价局于去年10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免予公开告知书》,这表明价格听证的信息不再是什么“商业秘密”,应予公开。

市物价局被推上被告席

去年10月20日,市物价局主持召开供暖调价听证会,以多数代表赞成涨价而告终。其中,不少听证代表要求查暖气成本账,被市热力公司拒绝;消费者希望物价局公布所审核的热力公司的价格成本,同样遭拒。

听证会举行的当天,来自巩义市的赵正军就向中原区法院递交了3份行政起诉书,分别状告郑州市物价局供暖听证行为程序违法、拒绝他参加听证会的行为违法、听证代表选择行为违法。

据了解,其间赵正军曾向物价局提出申请,希望公开热力公司近3年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财务决算报表、人均产值、人均收入水平以及与其他地区同行业的比较、近3年供求状况及公司财务报告或审计报表等。但热力公司不同意公开,以免给公司造成损害,因为这些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因此,当物价局向热力公司征求意见后,向赵正军下达《免予公开告知书》。

去年10月22日,赵正军再次向法院递交两份行政诉状,其中一份诉讼要求撤销市物价局关于《政府信息免予公开告知书》。赵正军以物价局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法院确认物价局听证行为违法。市物价局被推上法庭的被告席。

不是利害关系人没有资格起诉?

去年12月18日,中原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因案情复杂,延长审理期限90日。

开庭当天,市物价局和热力公司对赵正军的身份质疑:“赵正军既不是郑州市民,也没有用暖气,也没证据证明其权利被侵犯,不是利害关系人没有资格起诉。”而赵正军认为,虽然自己不是郑州市民也没用暖气,但如果他租住的房子有暖气,那么涨价的后果就由他承担,因此他是潜在利害关系人,有权起诉。

市物价局表示,按照规定如果涉及第三方的利益,应向第三方征求意见。当原告提出申请,市物价局立即征求热力公司意见,在得到“不同意公开”后,才向原告出具《政府信息免予公开告知书》。

市热力总公司也认为,原告申请的事项全部都是商业秘密,是不可公开的。市物价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法行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作为被告与第三人均向法院请求,原告赵正军并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赵正军则诉称,既然采取的是公开听证的形式,也就不存在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情形。且《河南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也有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因此,热力总公司主张的以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根本站不住脚。

撤销《免予公开告知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属于行政机关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告提供的“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关于集中供热价格改革和调整的申请”,用于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即使其中有不宜公开的内容,按照规定也应当作区分处理,向原告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被告仅仅根据第三人的意见作出《免予公开告知书》,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因此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郑州市物价局于2008年10月17日作出的郑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免予公开告知书》。二、被告郑州市物价局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对原告赵正军的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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