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国安(江苏)
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4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明确,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本身。之前的“天价”滞纳金罚款单也不再生效,改为按照新规进行处理。(3月30日《广州日报》)
据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为解决这一问题,公安部参照最新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关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增加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规定。
罚款的本质是教育,“天价滞纳金”完全背离了教育的本意;而且,应交款项因为迟交而翻了几十倍,也不符合行政比例原则。更重要的是,这背后凸显的其实是部门立法的弊端,是部门只从惩治行政相对人的角度立法的表现。同时,“天价滞纳金”也可能使执法走向反面,驱使一些部门进行“钓鱼式执法”,甚至故意不予提醒,从而通过增加罚款为自己创收。
需要强调的是,“天价滞纳金”的问题不仅交通执法部门存在,另外一些执法部门、收费部门甚至经营单位也存在类似问题。如果说有什么不同的话,就是那些部门和单位的“滞纳金”连法律依据也没有,更加随心所欲,更加无法无天。电话费、上网费、水费、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凡是收费的单位都可以自己规定“滞纳金”的标准,银行卡透支在大多数银行依然实行全额罚款。这些自作主张的“滞纳金”更应该清理叫停。
如何叫停各行各业的“天价滞纳金”?我以为应该按照“谁的孩子谁抱走”,谁主管谁负责,统一叫停本部门下属单位的“天价滞纳金”。这种利民的善政,其实是向公民归还他们的权利,我们真盼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