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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爷爷去钓鱼,8岁男童鱼塘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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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爷爷去钓鱼,8岁男童鱼塘溺亡
没尽到安全防护责任,经营者判赔6.8万元

□晚报记者 鲁燕

本报讯 8岁小航随爷爷到乡村饭店吃饭、垂钓,没想到,中间独自离开一会的小航溺亡饭店鱼塘。昨天,市中院维持中原区法院一审判决,鱼塘经营者没尽到安全防护责任,赔偿小航家人6.8万元。

饭店鱼塘里找到8岁男童

2005年9月11日17时许,8岁的小航随爷爷张老先生到一乡村饭店垂钓、吃饭。由于饭店人员告知厨师还没来,张老先生的朋友提出先到饭店后面的鱼塘里钓鱼。18时许,大家回来吃饭,小航在吃饭期间溜了出去,5分钟后,见小航还没有回来,大家就开始寻找,随后在饭店鱼塘里发现了小航。经抢救,小航还是没能醒来。

小航的父亲张先生认为,儿子的死和饭店管理不善有很大关系。他查看鱼塘发现,这里水深两米,池壁很陡,周围没有任何防护设施,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特别是晚上,鱼塘连起码的照明设施也没有。“小航死后,饭店一直不提赔偿的事,让我们很心寒,没办法,才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万余元。”

饭店: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我们在通往鱼塘的道路及鱼塘边都设立了警示牌,提醒带小朋友的钓友看护好自己的孩子等。”乡村饭店老板王阿健认为,饭店在18时前将渔竿都收回了,18时后不允许顾客钓鱼。因此,作为饭店经营者已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孩子出事,其临时监护人张老先生应承担主要责任,饭店没有责任。

法院:饭店应担责30%

庭审中,张先生说,饭店设的警示牌上“带孩子的人看管好自己的孩子”等内容是在他孩子出事后,饭店为逃避责任才加上的,原来没有这些内容。

中原区法院审理认为,这起事件中,小航家人未尽到看护责任,对小航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而饭店在鱼塘周围没有设立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也没有照明设备,仅在鱼塘周围设立警示牌并不能起到安全防范的作用,主观上存在过失,对于小航的溺水死亡应承担30%的民事责任。

线索提供 郑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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