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邢进 实习生 卢祎舟
本报讯 记者从昨日召开的2009年全省“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2009年,我省将贯彻落实国家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补助政策。我省农业户口、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获得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可获300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补助范围是全省157个有农业人口的县(市、区)。
据悉,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基本服务项目包括基本护理、常规检查、接产服务和基本用药等。全省统一实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最高限价,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平产限价750元,剖宫产限价2300元;乡(镇)卫生院平产限价550元。原则上不开展剖宫产,县级孕产妇急救中心剖宫产控制在35%以下,其他县级医疗保健机构控制在30%以下。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孕产妇,在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平产及剖宫产每例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300元后,其余部分按照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制度的规定给予住院补助。未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每例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300元。对贫困的严重产科并发症或合并症患者,除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外,由各县(市、区)按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规定给予救助,救助标准由当地自行确定。
在外地务工的各地农村人口,如果在务工地分娩,可持一应报销单据,在返乡时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