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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从严控制政府驻地迁移
县级以上政府驻地迁移须国务院审批

本报讯 今后,我省将从严控制政府驻地迁移。记者昨日获悉,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未经批准擅自迁移市、县(市)、乡(镇)政府驻地,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或政区名称等行为叫停。

县级以上政府驻地迁移须国务院审批

“要依法加强行政区划管理。”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昨日介绍说,我省下发的通知明确指出,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相关规定: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国务院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政府审批,报民政部备案;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政府审批。

省民政厅强调,我省各地在进行行政区划调整时,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由各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行政区划、实施政府驻地迁移建设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对可搬可不搬的,原则上将不予报批

通知提出,我省将切实加强政府驻地迁移的管理,从严控制政府驻地迁移。

对确需搬迁的,如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地区,水资源严重缺乏地区,政府办公设施严重老化、办公大楼属于危房以及国家重点(大型)建设工程需要等情况,将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本地实际出发,制订科学合理的迁移方案,逐级上报审批。对其他原因或可搬可不搬的,原则上将不予报批。

据了解,由国务院审批的政府驻地迁移事项,在上报审批时将严格把关,需提供省发展改革部门对新址办公楼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省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新址建设用地情况的说明、省财政部门对新址建设所需经费落实情况的说明、环保部门对新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评估报告等多种材料,还需同时上报相关政府和部门的意见等。

晚报记者 裴蕾 实习生 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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