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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4版:郑州社会 上一版3  4下一版
义务帮忙受重伤 朋友该不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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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忙受重伤 朋友该不该担责?
法院一审判朋友赔4.1万余元

□晚报记者 鲁燕

本报讯 曹先生看见朋友及其父在为一家公司修缮房屋,便上前帮忙,不想从屋顶摔下脑部严重受伤,曹先生遂状告朋友及其父、公司三方赔偿医疗费等共计21万余元。昨天,二七法院一审判朋友和他父亲赔偿曹先生4.1万余元,责任平分。

2007年8月的一天,曹先生去找同学王科讨教结婚“经验”,正好看见同学王科和他父亲王志亮为一家公司修缮房屋,于是上前帮忙,不想却从屋顶摔下,头部受伤。医院诊断为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已丧失了阅读能力。

住院期间,同学王科支付了医疗费6.9万余元。“可是,我住院花出去的钱已远远超过了这些。”出院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曹先生遂将王科、王志亮及所服务的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三方赔偿他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1万余元。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曹先生在帮助王科、王志亮修缮房屋的过程中受伤,曹先生称帮忙是应王科所要求,王科称是曹先生主动帮忙的,但是双方提交的证据都不能证明对方对本次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王科已支付6.9万余元,这笔款项应当由曹先生和王科、王志亮平均承担。所服务的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关系,不承担责任。曹先生的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法院核算计9.6万余元,由曹先生和王科、王志亮平均承担。 线索提供 南南 卫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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