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鲁燕
本报讯 明明是国产摄像机,商家却称是原装进口产品,并将产品“马来西亚”的标价签名给消费者看,李先生买回家知道真相后,一纸诉状要求商家退回购物款4780元,并按“一加一”赔偿其4780元。
今年2月16日,李先生到中原区一家知名的家电卖场购买了一台JVC(GZ-MG465型)数码摄像机,价值4780元。产品标价签名标明产地为“马来西亚”,且卖场促销员也向李先生介绍该产品是原装进口产品。但李先生买回家后却发现该产品生产公司为北京JVC电子产业有限公司,商品产地为中国。
李先生认为商家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商家已构成欺诈行为。李先生多次向商家投诉,但始终没有解决。
今年3月31日,李先生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走进了中原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商家退回购物款4780元,并按一倍赔偿其4780元。
法院多次调解,昨天,李先生总算与商家达成了和解协议,商家退回李先生购物款4780元。
线索提供 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