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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6版:郑州社会 上一版3  4下一版
市中院:上海铁路公安没做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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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转让车票被拘,郑州市民告上海铁路公安一审胜诉”追踪
市中院:上海铁路公安没做错
是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2008年1月,郑州小伙胡振因加价转让一张火车票,被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以下简称:上海铁路公安)行政拘留5天,后法院认定上海铁路公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判其败诉(本报2008年9月9日报道)。上海铁路公安不服判决上诉。昨日,郑州市中院二审判决,认定上海铁路公安执法适当,撤销一审判决。晚报记者 张柳 实习生 杨甜甜

一审:小伙倒票证据不足,上海铁路公安败诉

2008年1月26日11时30分许,郑州市民胡振在上海市闵行区莘西南路400弄沁春园门口,将一张27日上海至巩义的1658次(原价123元)的火车票,以150元价格卖给他人。这是他给妹妹回郑准备的车票,买多了一张,就卖出去。成交后胡振被上海铁路公安民警查获。

随后,上海铁路公安处作出决定,给予胡振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同时收缴退票款98元。胡振也在该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

胡振从拘留所出来后,不服上海铁路公安作出的处罚,随即向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的行为构不成倒卖火车票,要求撤销处罚,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等18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上海铁路公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撤销2008年1月26日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赔偿胡振5天的工资496.55元,另退还胡振的98元退票款。

上海铁路公安不服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院。

二审: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昨日,市中院审理认为,上海铁路公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了胡振、买票人陆某的询问笔录,民警的查获经过,查获的车票等主要证据,各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胡振倒卖(火车票)有价票证妨害社会管理的违法行为存在。上海铁路公安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且上海铁路公安在法律授予的自由裁量权幅度内,以最低处罚幅度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并未显失公正。

关于收缴退票款98元的处理,火车票属于国家专营的有价票证,且具有较高的时效性,不适于变卖或拍卖,上海铁路公安按照退票程序处理将所得退票款上缴国库并无不妥。

法官司晓营特别对上海铁路公安未举证证明自己的事务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职权依据做出解释,认为胡振违法事实清楚,不应因举证上的瑕疵而撤销上海铁路公安行政行为,否则将会导致支持胡振不正当利益的结果。

最终市中院行政庭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驳回胡振的诉讼请求,并承担一审、二审受理费各50元。

线索提供 魏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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