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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省份基层单位划定
大学生中西部就业国家代偿学费
须在基层服务3年以上 每人每学年最高代偿6000元

本报讯 近日,财政部和教育部联合发布《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实行代偿,最高额为每人每年6000元。

该办法针对部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在办法中,中西部地区包括西藏、河北等22个省份;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毕业生必须去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工作,或者是县以下的气象、地震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才可以获得代偿资格。除此之外,还需要毕业生在校期间品德良好,学习成绩合格,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代偿额一年不超6000元

根据办法,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未满年限将停止代偿

办法规定,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据《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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