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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22版:郑州社会 上一版3  4下一版
喝完敌敌畏又后悔了
民政局说先前的批文弄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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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100多万的康复院开不了业
民政局说先前的批文弄错了
民政局:残疾人康复业务不归他们管康复院:我们的“家长”到底是谁

获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康复院为啥难开业?63岁的退休法医杨永昌咋也不理解,遂状告民政局不作为,要求民政局尽快给予办理登记手续。昨天上午,该案在中原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民政局改口说,先前的批文弄错了,康复院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归残联,所批的文件已撤销了。此案法庭没有当庭判决。晚报记者 鲁燕

康复院闲置半年多不能开业

杨永昌所说的康复院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八大街一栋楼房的6楼,康复院有50张床位,室内有空调、彩电和跑步机、拉力器等器材。“为了这个康复院,杨永昌几乎倾其所有,仅去年8月28日挂牌成立后,投资就有100多万元。”昨天,康复院的秘书侯增喆遗憾地说,投入这么大,目前因为不具备正常的开业条件,半年多,仅护理过7个脑瘫孩子,1000多平方米的康复院几乎都在闲置中。

2007年,杨永昌提出申请,去年7月8日,郑州市民政局依据国家行业各项要求标准,对他的康复院进行了现场验收合格后,正式下文批准成立康复院,还下达了康复院“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要求”的通知。

拿到批文,杨永昌还须到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民管办)去办理登记手续。但令杨永昌没想到的是,民管办在为他核准名称、制定验资机构后告诉他:“先前下的文件错了,残疾人的事应归残联管。”

而残联给予杨永昌的答复是,残联没有权力成为康复院的业务主管部门。此时,民政局又改口说:“应找卫生局。”就在杨永昌为登记手续奔波时,今年3月25日,市民政局下达了杨永昌的康复院批准证书作废的决定。

民政局:残疾人康复业务不归他们管

昨天在法庭上,民政局代理律师说,杨永昌申请设立的康复院,虽然曾经取得了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作为其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但是,审查批准不等于准予登记,“它仅仅是进行登记的前置审批,况且,该批准文件已于3月25日撤销”。

民政局代理律师还说,杨永昌申请登记的残疾人康复业务,的确不属于他们下设的社会福利处的业务主管范围。2008年7月1日,新施行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该业务不再属于社会福利处的主管范围,“社会福利处去年7月做出的批准设立文件是不当的”。杨永昌的申请事项应当归口于市残联或市卫生局。因此,撤销了社会福利处批准设立康复院的文件。

那么当初为什么下发批准设置康复院证书?民政局代理律师说,这个文件和《残疾人保障法》违背,所以不合格,社会福利处下发这个文件的确是不当的。法庭又问:《残疾人保障法》是2008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为什么在已实施后的7月8日还给对方发证?民政局代理律师没有回答。

“后来,我们就此事专门向市法制局请示,2月27日,市政府协调会结果是,康复院的医疗治理行为应当归市卫生局管理。”民政局代理律师说,因此,今年3月25日,社会福利处批准设立的“康复院”的文件已经撤销,4月2日送达原申请人手中。

康复院:我们的“家长”到底是谁

康复院的代理律师认为,民政局一再声称批准文书作废,而实际上提交的是“郑民福9号文件”,这只是给康复院下达的一个通知,并不是民政局下达的批准文书,“批准文书还在我们手里,我们的诉讼请求只是要求尽快给我们办理登记手续”。

康复院的代理律师说,虽然协调会是建议市卫生局作为主管部门,但是当时参加协调会的市卫生局工作人员说,该康复院不经营医疗项目,只是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属非医疗性社会福利机构,所以不归卫生部门管理,“其实这次协调会也没有给出明确的结果,到底谁是康复院的‘家长’”。线索提供 郑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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