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胡审兵
本报讯 昨日省旅游局透露消息称,国家旅游局联合中国保监会依据新的《旅行社条例》制定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5月22日,《办法》将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与老的规定相比,《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保险责任赔偿下限,即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
导游也成保险受益人
参加旅游,游客和包括导游在内的旅行社委派的服务人员都有保险
与2001年制定至今沿用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内容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的《办法》明确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应当包括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
而此前规定的是对旅游者出现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规定下限20万元
取消旅行社每年的累计责任赔偿给定限额
在保险金额上,《办法》规定,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管控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
而老的规定对赔偿金额规定了上限,即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8万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16万元;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200万元,国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400万元。此次草案没有对旅行社每年的累计责任赔偿给定限额。
保险索赔更灵活、具体
旅行社怠慢了,受害人可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在索赔流程方面,《办法》规定比以前更灵活、具体。如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旅行社赔偿书面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旅行社需要提供的证明和资料。如果旅行社怠于申请的,保险事故受害人或相关权利人,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而老的规定,只能由旅行社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监管会更严格
不办旅行社责任险的,将吊销经营许可证
据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现在游客外出旅游,遇到的各种旅游风险不断增大,新的旅行社责任险将进一步加强对游客权益的保护。根据5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旅行社条例》,如果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可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