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李雪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今年6月15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的,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金额1~3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