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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10版:第一金融保险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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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 这些细节您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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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括号内注释怎样理解
交通事故理赔究竟该由谁来评估
买保险 这些细节您要注意

保险合同中括号内注释怎样理解

交通事故理赔究竟该由谁来评估

“合同里面的条条款款太多了,读完之后我还是一头雾水。”面对保险合同市民李女士很是困惑。其实,像李女士这样的读者为数不少。近期,本报就报道了两个保险条款模糊的案例。对此,律师提醒广大投保人:购买保险时一定要认真阅读并读懂保险条款,细节之处尤其值得注意。晚报记者 倪子

特约律师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洪魁

括号注释不当 保险公司输了官司

案例回放

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河南分公司

2008年2月,市民王丽(化名)买了一份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小康之家如意安康两全保险(A款)”,并同时附加“小康之家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A款)”。同年10月,王丽意外被医院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肾炎)。王丽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10万元,但被拒。原来,在王丽的保险合同中有用括号加注的对该病做约定的条款。保险公司表示:所保障的重大疾病虽包括系统性红斑狼疮,但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类型的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王丽随后上诉,办案法官通过查询国家《标点符号用法》认为,保险合同中括号里的内容属于对前面正文的注释,但实际上构成了对前面正文的限制,不符合语法规范,属不当注释。对合同的理解应以前面的正文含义为准,此不当注释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除此之外的合同内容具有效力。故对王丽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该公司依法给予投保人理赔10万元。(郑州晚报5月8日A15版)

律师点评

保险合同都是格式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41条又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中对保险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范围进行了限制,限制了自身的责任,应当对该条款进行合理解释。当对该条款的理解出现歧义时,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有利于投保人一方的解释承担保险责任。法院的判决合理合法。”郭洪魁提醒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时一定先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了解合同权利义务,特别是保险公司的限制性条款和免责条款,不要仅仅听信保险销售人员的产品介绍就轻易投保。否则,就有可能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无法得到理赔或产生纠纷。

同一事故俩理赔价 保险公司作出让步

案例回放

保险公司:中国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

去年12月15日,朋友驾驶毛先生的私家车与一辆越野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驾驶毛先生车的人负事故全部责任。12月16日,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价格事务所)对越野车损失进行了估价鉴定,确认该车估损价为12068元。随后,毛先生按照这个估价,还有评估费、拆检费共14131元赔付给了车主。因为2007年12月16日,毛先生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为自己的车购买了交通强制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于是,毛先生便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毛先生申请价格事务所对越野车损失的估价太高,应该以保险公司的估价为准,而保险公司估价的车损为9418元。毛先生不服,遂将该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作为合同中保险责任的承保人和出险后的赔付义务人,自己对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估价,其估价结论难以做到客观公正,要求保险公司依法赔付。最终,保险公司作出让步,答应赔付毛先生12068元。(郑州晚报 5月14日A14版)

律师点评

这个案件的关键点在于:无论哪一方进行价格认定,都必须做到双方认可,这样才不会形成纠纷以及诉讼。

针对本案而言,它是一起牵涉到交通理赔的案件。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也是双方合同,保险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并且是理赔方,是不能对车价进行单独定损的,应该以合同以外的独立第三方,即价格事务所的定价为准。因为价格事务所是市物价局认可的评估机构,是具有合法资格的价格评估机构,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并且富有车损鉴定经验。因此,价格事务所对车损进行的估价结论是合法、客观、公正的。同时,车主自行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所出具的估价鉴定并不是无效的。保险公司与车主都是具有平等保险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保险公司不能自行决定车损估价,强制车主接受保险公司给出的车损估价显然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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