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
均须通过法制审核
□晚报记者 孙娟
本报讯 市政府昨日下发了《具体行政行为法制审核工作规则(试行)》,今后市政府所有具体行政行为均须通过法制审核。
按照工作规则要求,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制审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为:是否属于本级政府法定职权范围;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适当等。
今后,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未经市法制局进行法制审核的,不得继续运转,不得呈报市政府领导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