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偷税案
企业基本情况
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现位于郑州市政七街28号,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营建筑工程施工。法定代表人魏加生,财务负责人马保庆。主管税务机关为郑州市惠济区地方税务局。该公司税款缴纳方式为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机关为郑州市惠济区地方税务局。
主要违法事实
(一)使用伪造代开发票及完税凭证,伪造记账凭证,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该公司2007年~2008年6月取得工程结算收入,使用的代开发票及完税凭证系伪造,造成少缴营业税707209.21元,少缴企业所得税33820.50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9504.64元,少缴教育费附加21216.28元。
(二)该公司2006年~2008年新启用营业账簿15本,未按规定贴花完税,造成少缴印花税75元;2007年记载资金账簿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增加,未按规定贴花完税,造成少缴印花税15124元。
处理处罚情况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豫税明电〔94〕040号)的有关规定,该公司应补缴营业税707209.2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9504.64元,教育费附加21216.2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税发(2000)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该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3820.50元。
该公司采取使用伪造代开发票及完税凭证、伪造记账凭证、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定性为偷税,对该公司处以偷税少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税款1.5倍的罚款计1185801.53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该公司应补缴印花税15199元。
该公司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增加均未按规定贴花完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的有关规定,定性为不申报纳税,对该公司处以少缴的印花税税款1.5倍的罚款计22798.50元。
3.该公司取得工程结算收入使用伪造代开发票及完税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对该公司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
该公司税款、罚款、滞纳金均已缴纳入库。
深圳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偷税案
企业基本情况
深圳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位于郑州市丰产路。该公司主营装饰材料、五金铝材。主管税务机关为金水区地方税务局。税款缴纳方式为申报纳税。
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具建筑业代开发票2份,发票号码为豫地税(00261)00412567、00622427,经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鉴定为假发票;该公司2007年、2008年开具建筑业发票22份,公司保存建筑业发票2份,以上24份发票,经鉴定,不是从郑州市地方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该公司还存在取得挂靠费收入使用收据等违法行为。以上行为造成少缴营业税187724.3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182.70元,教育费附加5649.73元,印花税1552.50元。
处理处罚情况
该公司采取少列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定性为偷税,对该公司处以偷税少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一倍的罚款计200907.06元。
该公司合同、账簿未按规定贴花完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 15号)的有关规定,定性为不申报纳税,对该公司处以少缴的印花税税款一倍的罚款计1552.50元。
该公司从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处非法取得发票、开具假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对该公司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
该公司已于2008年11月25日前,将全部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纳入库。
由于该公司2007年度偷税数额为115492.57元,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96.93%,涉嫌构成偷税罪,该案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使用假发票案
企业基本情况
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位于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50号,在新郑承包建筑工程。
查处经过和主要违法事实
2008年4月,新郑市地方税务局接到群众举报:某建筑公司与建设方结算时涉嫌使用假发票。办案人员兵分两路,一方面要求税警大队提前介入稳住被举报对象,另一方面派专人迅速到上级局对发票鉴定真伪。经过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局对发票号码的鉴定,确认为伪造发票,涉案票面填开金额为153242元,造成少缴税款8001.20元。
处理处罚情况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定性为偷税,应补缴税款8001.20元,并处以5倍罚款40006.1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单位使用假发票处以10000元罚款。
以上补税、滞纳金、罚款合计58607.3元。
郑州市中原水中天洗浴中心使用假发票案
企业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原水中天洗浴中心位于中原西路70号伏牛宾馆院内。登记注册类型: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王明贤。经营范围:洗浴。
查处经过及主要违法事实
2008年12月18日晚,在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局的协助和公安机关的积极配合下,中原区地方税务局对位于伏牛宾馆院内的郑州市中原水中天洗浴中心进行突击检查。检查中,稽查人员从该洗浴中心柜台处发现并收缴了各种面额的假发票上百份。
处理处罚情况
该公司在生产经营场所存放并使用假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和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六款和第四十八条第十五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和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分别处以罚款10000元,共计罚款20000元。
目前,全部罚款已追缴入库。
裕华苑餐饮洗浴有限公司假发票案
企业基本情况
郑州市裕华苑餐饮洗浴有限公司,位于郑州市管城区商城路1号,法定代表人古恩林,财务负责人邓克铎,经济性质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主营饮食及洗浴服务,税款缴纳方式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征收。
主要违法事实
稽查人员对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仓库发现该公司经营餐饮洗浴业务开具假发票2份,金额400元,发现尚未开具的假发票37份,金额3350元。
处理处罚情况
该公司经营餐饮洗浴业务开具假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
该公司经营餐饮洗浴业务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
该公司2009年1月开具假发票2份,取得收入金额400元,要求该公司登记入账并于2009年2月申报缴纳税款。
以上罚款共计20000元,已全部缴纳入库。